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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请示制度

来源:宜昌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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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宜昌市法学会   2024-04-15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2020年6月9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会管理,切实履行政治引领职责,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增强研究会的政治功能和学术功能,进一步规范研究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研究会应当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建立政治和理论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传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理论成果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更加有效地指导法学研究实践,并将传达、学习情况及贯彻落实计划报送中国法学会。

    第三条 研究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机关党委报送本年度研究会党建工作报告,包括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党建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四条 有关研究会应当按要求每年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一份本研究会以及本研究领域的意识形态专项研判报告。

    未经批准,各研究会不得就敏感问题公开发表言论。

    第五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研究会申请设立实体机构的,应当提前3个月报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撤销实体机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告。

    第六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研究会,应当将印章样式、开户信息、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重要文件报中国法学会备案。未登记注册的研究会刻有印章的,应当将印章样式报中国法学会备案。

    第七条 研究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下一年度重要学术会议计划,包括会议主题、规模、时间、地点、承办单位等。临时筹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个月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实施方案。

    研究会应当在重要学术会议结束7日之内向中国法学会报送会议新闻报道材料(含新闻稿、照片),30日之内报送会议成果综述。

    第八条 研究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法治建设意见建议并获得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法学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研究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研究会拟申请主办刊物,开设微信公众号或网站的,应当经中国法学会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研究会及负责人因违法违规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法学会报告。

    第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之外,基于工作需要,中国法学会要求研究会报告或者研究会认为需要向中国法学会请示报告的事项,研究会应当及时报告。

    研究会换届、修改章程、增补改选负责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年会、涉外学术交流活动、支持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中央部门委托项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