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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法学会参公管理的通知

来源:宜昌法学会

发布时间: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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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6-08-15施行日期:1996-08-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组通字[1996]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8-15

施行日期 1996-08-15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正文

中央已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现将《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地方各级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办法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法学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学会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1996年8月15日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中国法学会机关建设,实现机关人事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中国法学会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国法学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在法学会机关兼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所在部门、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国法学会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

中国法学会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序列为: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处长、处长、部(室)副主任、部(室)主任、副秘书长。设置其他名称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干事、副科级干事、正科级干事。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置少量司、处级干事,其职数由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确定。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任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职级对应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部(室)主任:五至七级;

(2)部(室)副主任:六至八级;

(3)处长:七至十级;

(4)副处长:八至十一级;

(5)正科级干事:九至十二级;

(6)副科级干事:九至十三级;

(7)干事:九至十四级;

(8)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中国法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确认的职级对应级别。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定级办法确定。

四、工资制度及工资套改

中国法学会机关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套改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人(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套改和晋升及机关退(离)休人员增加退(离)休费的具体办法,分别按照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考与选调

中国法学会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考试录用的方法和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从内部晋升,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经过严格考核,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还可以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六、其他制度

中国法学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办法和步骤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培训工作骨干;进行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搞好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二)实施阶段。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规定合理设置领导与非领导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职责任务及任职资格条件。

2.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调整配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批确定工作人员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实现 机关工作人员向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过渡。同时妥善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

3.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各项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性质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在职位分类、人员过渡等实施工作完成后,认真进行总结和检查。重点总结检查职位设置、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级别确定、职级工资制的实施情况等,巩固和完善实施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总结检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八、组织领导

中国法学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在学会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会人事会员部负责。实施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本方案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